陕西日报讯 (记者 吕扬 见习记者 王晨曦)7月2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人权与国际团结”中方边会举行。本次边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线下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以“国际团结的阻碍与突破”为题,谈到了国际团结的缘起、美好目标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教授指出,中国近年来在人权事业中取得的辉煌成绩,是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下丰富“世界人权”内涵的最好见证。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说,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对国际人权话语的重大丰富和发展,未来我们仍需通过人权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2021-07-05Chinese experts called for a revival of the concept "human rights," saying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s becoming an excuse for hegemony, hampering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The calls were made Friday at a parallel event for the 47th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which was held online in Xi'an, northwest China's Shaanxi Province, with the theme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In many cases,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in areas such as economic competition,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re launched under the banner of human rights," said Professor He Zhipeng, executive director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 Centre at Jilin University. A parallel event for the 47th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is held online in Xi'an, northwest China's Shaanxi Province, July 2, 2021. /CMG Experts condemned hegemonic actions by some Western countries, disguised as so-calle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hampering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actually improve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Hegemonism has already caused human rights disasters in the Middle East," said Ha Guanqun, a scholar from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nly by abandoning hegemonic thinking and resp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ddle Eastern countries can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there be improved," the scholar said. Zhu Ying, deputy dean of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said the key is to "remold and revive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hina has made brilliant achievements in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n recent years, especially the national efforts to eradicate absolute poverty," said Zhu, citing China's practice as an example. "It is the best testimony of enriching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 rights,'" Zhu said. China announced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year that it has lifted 98.99 million poor rural residents out of poverty under the current poverty line, addressing their healthcare, education and housing problems. The achievement is considered a major part of the country's efforts to improve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of its people. Experts at the event said China's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s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iscourse.
2021-07-03中新社西安7月2日电 (记者 阿琳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人权与国际团结”中方边会2日举行。本次边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来自吉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 图为会议现场。阿琳娜 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表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对国际人权话语的重大丰富和发展,也为未来中国与世界各国展开更为广泛、深入的合作奠定了价值共识和基础。未来仍需通过人权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并且积极参与到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建设中,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翟晗说,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受到挑战的普遍冲击下,国际团结真正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国际层面的共识与合作,而且根植于团结价值作为重要的公法价值在国内政治中如何被践行。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师伟表示,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权的理论思考把人类社会普遍的人权发展与人类的解放紧紧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普遍愿景,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在全人类层面上的公共性将由此而得到充分凸显。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朱颖说,世界人权观念的重塑和复兴不是回到过去的“理想”,而是面向社会的事实,面向开放的未来,中国近年来在人权事业中取得的辉煌成绩,都是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下丰富“世界人权”内涵的最好见证。 本次边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国内多所人权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的教授、研究生近百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完)
2021-07-03新华社西安7月2日电(记者李浩)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人权与国际团结”视频研讨会2日召开。本次活动属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云上边会”之一,线下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来自吉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了线上讨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认为,人权成为霸权的借口是国际团结面临的重要阻碍,很多时候,经济竞争、意识形态差异和文化冲突等领域的国际斗争,都是打着人权的旗号来展开的。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说,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受到冲击的情况下,国际团结原则有助于人类社会的互帮互助,减少偏见和冲突,进而保障和实现人权。 多位与会专家指出,中国在推动人权和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朱颖表示,中国近年来在人权事业中取得辉煌成绩,无论是“一带一路”的发展目标,还是消除绝对贫困的国家行动,都是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下丰富“世界人权”内涵的最好见证。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说,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对国际人权话语的丰富和发展,未来我们仍需通过人权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并且积极参与到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建设中,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2021-07-02“今天,在全国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网上立案、网上开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以及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基导向,都是便利当事人的措施。这些都是新时代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评剧《刘巧儿》剧照。 法治周末记者尹丽 汪世荣是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近30年来,在深厚的传统法研究基础上,他的研究轨迹从古代司法走向当代司法,接续了西北政法大学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的红色传统,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他笔下的多本著作,如《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年至1949年)》(以下简称《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等,均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肯定。 近日,汪世荣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 总结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宝贵经验意义深远 法治周末:2011年4月,作为主要作者,你曾出版《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深入阐述了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系列研究成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书初稿出炉之际,陕甘宁边区法制史奠基人杨永华先生曾笑称这部著作是有所“企图”的。可否介绍当时开展这项研究的初衷?为何将目光对准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汪世荣:杨永华教授是我国较早开始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的专家。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也即改革开放初期,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方克勤教授和杨永华教授就将学科重点放在了陕甘宁边区法史研究领域。 我上大学时,就聆听过杨老师、方老师关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的有关教学内容。读研究生时,系统学习了陕甘宁边区法制史课程。后来,我牵头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结项成果被评审纳入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也就是这本《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此书出版时,有幸请杨老师写序。他是欣慰的,也是深有感触的,还意味深长地说到“企图”二字。我想,杨老师之所以这么说,其一是因为陕甘宁边区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重要转折,从此,许多制度围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设更加成熟,中国革命也不断走向全国胜利。陕甘宁边区或者具体到延安这个地方,是中国革命史、党史、共和国史都应该追溯到的一个特殊地区,是对中国革命胜利产生了巨大贡献的一个地区,法史研究值得深入挖掘。 其二,在一个政权组织系统中,法院是国家组织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37年至1949年,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为稳定政权中枢、保障党中央运筹指挥全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 人民司法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立足边区实际,开拓创新,从艰难困苦中走向胜利,其发展历程充满着艰辛的探索和不懈的实践。陕甘宁边区发展过程中取得的诸多经验,是先辈流血牺牲换来的。总结这些宝贵经验,揭示司法制度发展的规律,是研究边区法制史的基本路径,其意义深远。 或许,这样解读杨老师当初提及的研究“企图”,更能理解一位前辈学者的高瞻远瞩。在此,对已故的杨永华教授表示沉痛哀悼! 法治周末:2018年,《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再版。如今,距离此书初次面世已经过去十年。能否请你介绍,在这期间,有何新的研究成果问世? 汪世荣:这些年有一些著作,如天津财经大学的侯欣一教授从法律思想史视角出发撰写的《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撰写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都是不错的著述。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到延安时期政治与法律的密切联系与相辅相成,这样的研究成果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原创性。 新时代应该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法治周末:大量注释和原始司法档案史料的择选与运用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的特色。能否谈一谈司法档案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汪世荣:法史研究运用司法档案材料是法史属于史学范畴的一个例证。不过,档案材料的使用在法史研究领域还需要方法上的引领和倡导。西北政法大学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在方法上是一个引领风气之先的团队。 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杨老师那代学者就已经开始系统查阅、整理并运用档案材料了。就《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而言,使用档案材料主要有两大部分。 一是从中央档案馆和陕西省档案馆收集到的、从1937年至194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为研究工作提供了扎实的文献基础。二是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档案。此外,还有甘肃庆阳地区档案馆的部分历史档案。 本书相关研究历时7年,使用档案材料达几百卷之多。法史研究属于实证研究,档案的意义十分重要与突出。如果缺乏这些档案材料,研究工作是难以想象的,其结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经不起考验的。 法治周末:黄克功案是陕甘宁边区历史上最著名,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案件。你如何看待这一案件及其带来的影响? 汪世荣:黄克功案件发生在1937年,案由是因恋爱不成杀人,被告为红军将领黄克功,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了死刑。这个案件档案十分完整,共计94页,目录19项,主要材料包括:判决书、起诉书、被害人验伤单、证人谈话笔录、公审笔录、被告黄克功陈述、毛主席给审判长雷惊天的信、公审大会记录、宣布罪状布告、证据检验与调取的来往函件,等等。 该案审理的程序公开公正,裁判理由清晰,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特点。当时虽然没有律师制度,但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组织群众在法庭上发言,体现了保障人权、程序优先、公开公正等原则。黄克功案件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并成为当今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周末:近年来,探索新时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许多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你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特点与当代价值? 汪世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是坚持人民司法本质,实现司法为民宗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审判与调解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实行巡回审判,重视思想工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鉴于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便利群众诉讼、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今天,在全国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网上立案、网上开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以及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基导向,都是便利当事人的措施。这些都是新时代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比较,边区的司法理念是先进的 法治周末:有法科背景的董必武曾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在当时艰苦的条件下,边区审判人员的专业性、法官专业化等方面的情况如何?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司法的专业化建设。我党重要的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董必武(1886—1975),1937年接替谢觉哉(1884—1971)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董老留学日本学习法政,是我党高级领导中少有的法律专业人才。 另外,1942年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李木庵,是清末法政学堂毕业生。1946年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的乔松山,是南京法政学堂毕业生。当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雷经天、马锡五等,都是工农出身的干部,是资深的革命家。他们领导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也对革命政权的维护、社会变革的推动、审理程序的便捷、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治周末:《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中列举了许多边区高等法院的案例。如今,这些案例已经成为我们了解边区司法实践的重要窗口。那么当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些案例,尤其是一些具有典型、普遍意义的案例,边区高等法院有怎样的认识和做法? 汪世荣:以李莲案件为例。案件的审理以维护人的自由为中心,这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婚姻案件的一项原则。 案件缘由是:1930年,李莲被拐卖到赵家,时年13岁,就与赵家儿子赵怀珍结婚。婚后赵家儿子参军久不归家,1939年李莲到延安找到赵怀珍,当时他是教导队战士。李莲在延安待下来,先在工厂工作,后上卫生学校,此时,李莲与丈夫关系冷淡,又另与别人相好。于是,李莲提出与丈夫离婚。丈夫不肯,李莲提起诉讼。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李莲与丈夫之间双方感情破裂,丈夫还有虐待李莲的行为,使得李莲不堪与之同居。判决依据的法律就是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条例》。 虽然本案发生在1940年前后,但透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理由,可见民事审判应该保障人权,维护婚姻自由。处理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人性解放。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这个理念下,认定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终止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这是人民司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比较,边区的司法理念是先进的,它尊重人的独立和尊严,难能可贵。 法治周末:在《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中提到,婚姻纠纷是陕甘宁边区所有案件中极其重要的类型之一。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面对传统婚姻习俗(例如童养媳等陋习)与现代婚姻法理念冲突,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如何?其对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诞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处于西北地区。当时的中国,不同地区文化差异巨大。不过,处在革命时期、人民政权环境下,追求人的自由、解放人的天性、满足人民呼声,成为司法的首要任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确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创造性司法,审理的诸多案例成功调处家庭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些典型案例——诸如其后被编写成评剧《刘巧儿》的案件,成为类似案件裁判的范例。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婚姻法,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是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延续。 法治周末: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延安时期的司法对后来新中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站在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的历史点位上,回望延安时期的司法,能够给予我们怎样的启发? 汪世荣: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历史与司法实践的解读,有助于展现中国革命法制发展和演进的历程,揭示司法功能在解决立法与现实的冲突、推动法律发展和构建新型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因此,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不可忽视的基石。 站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历史点位上,回眸延安时期的司法,能够给予我们的启示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司法功能对政权的保障、社会的安定以及对社会风险的防控,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二,司法组织的专业化,司法人才较高的文化水准,坚定的理想信念,明确的法治思维,对高质量完成司法任务具有基础性作用;其三,重视司法的社会建设功能,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者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对此文亦有贡献)
2021-07-01法治周末记者卢伟 抗日战争时期,党在陕甘宁边区经过伟大的司法实践,建立了一整套系统而全新的、适应战时需要的人民司法制度,为边区的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也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馆内图。 说到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不得不提到两个人:谢觉哉和马锡五。谢觉哉是我国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奠基人之一;而马锡五在边区工作实践中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广泛推广。 追求实事求是的谢觉哉 延安时期,谢觉哉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部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对人民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涉及立法、司法等方方面面。 谢觉哉 延安时期,谢觉哉主张边区的立法要坚持人民本位,他讲道,“法律的建立是为了使群众更好保护自己”,能够适应群众的需要,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为人民大众服务。 同时,谢觉哉指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他强调:“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凡是抄的,外国的,总不尽合于中国及边区情况。” 在司法活动中,谢觉哉经常思考:司法活动的证据是否有效,是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是否是为人民服务的? 1935年11月,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省裁判部送来“王观娃死刑案”,要谢觉哉批复。谢觉哉反复看了卷宗,提出数个可疑之处:“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当过几年土匪有什么事实?今年抢了些什么?在何处抢的?抢的情形怎么样?怎样动员他人去当土匪的?都是哪些人?” 他指出:“王观娃各种事实情节都没有说清楚,案卷报告上看不出来,这样马马虎虎,怎好来判他的死刑?”于是,他拿起毛笔,重重地写了4个大字:“无从下批。” 随后,省裁判部根据谢觉哉的批复,重新审判,最终以王观娃“无罪释放”结案。 同时,谢觉哉主张在办案中要特别保障妇女权益,不断消除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 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安边县发生了一起丈夫杀死妻子的人命案。此前受害人曾到延安告状,要求离婚。谢觉哉亲自接待并耐心地同她交谈,向她讲述了许多道理要她与丈夫争取和好。这位农村妇女听完劝告便返回家乡,但他的丈夫依旧不能改变对她的虐待,反而变本加厉。女方忍无可忍,多次到安边县司法处要求离婚。县司法人员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敢大胆保护女权,没有判决准许离婚。这位妇女便再次来到延安见到了谢觉哉。听到了她的哭诉后,谢觉哉立刻给安边县司法处写批示,要求准予办理她的离婚请求。然而,不久之后安边县司法处报来死刑复核的案子,原来那个丈夫已经把妻子杀死了,对此,谢觉哉感到十分惋惜,他批评了县司法处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就是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断案的水平所致”。 另外,谢觉哉非常重视司法干部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干部队伍的廉洁性。他强调,司法干部要以人民满意为办案的评判标准,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在实践中锻炼和提升司法干部的素质及能力。 “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马锡五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是边区政府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为此,延安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改变了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 1943年,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后来,又当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马锡五在从事司法工作期间,经常携案卷下乡,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他始终坚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就地解决;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利人民诉讼。深受边区群众欢迎,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1943年马锡五二审的封芝琴抗婚案,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写照。 封芝琴自幼被父亲封彦贵许给张金才之子张柏为妻。随着年龄渐长,两人互生情愫。但因张家贫穷,封芝琴又被其父另许给他人,但都遭到了封芝琴拒绝。 张家得知封芝琴被许给他人后,纠集了亲友20多人,深夜从封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 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六个月有期徒刑,张柏与封芝琴婚姻无效。 封芝琴不服,便拦路告状,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会同司法处在案发地举行公开审判,临判决前又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最终,根据张柏与封芝琴是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判决其婚姻有效;又分别判处封彦贵和张金才劳役和徒刑。当地干部和群众无不点头称赞。 由于断案公正,马锡五不断赢得老百姓的称赞,大家亲切称其为“马青天”。毛泽东曾为其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得到了边区政府及边区高等法院的肯定。边区高等法院指出:“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推进中国共产党的司法民主建设,保护人民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间各地上诉和缠诉减少,民刑案件数也大幅度下降。据资料显示,1942年,陕甘宁边区共发生民刑案件1832件,1944年减少为1244件,下降了约三分之一。 奠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础 “谢觉哉的法治思想是以人民为本位、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法治思想,具有典型性和先进性,也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王斌通说。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第九届执行会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教授介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在当时没有律师制度的情况下,较好地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一个最大保护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充分发挥了法官调取证据、调查事实的作用,征求群众对司法判决的意见,把习惯和风俗的运用,跟法律的适用有机的结合。 “今天我们民法典也明确作了规定,有法律的按照法律来处理,没有法律我们要适用习惯。对习惯的重视,是我们法治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习惯生成于人民的日常的生活,尊重习惯,就是尊重我们群众的生活。” 汪世荣说。 汪世荣介绍,在审判的过程当中发挥调解的作用,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体现了便民、为民、利民的原则。 “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十三年法治建设实践,受到了边区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其间进行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探索和改革,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宝贵经验。”汪世荣说。
2021-07-01【法眼观】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雅宝里15号,这座小楼的2层,坐落着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任建友的名字命名的“任建友调解工作室”。每个工作日,72岁的任建友都会早早来到这里,开始一天的工作。 今年是任建友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第13个年头。从法官的岗位上退休后,在家带了几年孙子的她,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加入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如今,和共和国同龄的任建友,依然在人民调解一线发光发热,让很多本来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最终消弭于无形。 这是一组“沉甸甸”的数据:“十三五”期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4500万件,其中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这是全国30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他们用法理情守护着千家万户的安宁祥和,推动人民调解这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 人民调解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上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褚宸舸指出,人民调解制度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根植于“和谐”“无讼”等中华传统文化,强调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据了解,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组织中就设有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群众之间的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发展。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的乡村设有调解组织,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到1955年年底,全国已在乡、街建立了17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982年,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写入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等法律都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调解法,该法成为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具有灵活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优势,既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修复当事人的关系,也可以有效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行政、司法渠道,节约行政执法和司法成本。”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0多万个,全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70多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20万件,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于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2 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他有权转租该房屋吗》《这种空子不能钻》《夕阳恋的背后》《施工扰民何时休》……翻开这本《任建友调解工作室典型案例选编》,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到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生活中常见的矛盾纠纷可谓无所不包。最终,在任建友和她身边一众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大都化干戈为玉帛。 “任老师热心,对工作有激情,做事一丝不苟”。同事曾这样评价任建友。从派出所、街道到社区,任建友为民解纷的脚步一刻不停。2014年3月,“任建友调解工作室”在朝外街道正式成立,这是北京市首家以个人名字命名成立的调解工作室。 该调解工作室成立至今,共调解各类纠纷600余件,接待各类纠纷咨询1000多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目前,工作室共有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此外还有数名兼职人民调解员。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兼职为主。褚宸舸认为,“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优势是容易发挥基层社会各行各业的力量,国家投入人力成本和财政成本比较低”。但同时,由于兼职调解员在时间精力、专业素质等方面受限,也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方面,矛盾纠纷主体更加多元、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都需要人民调解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作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司法部在持续巩固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2018年,司法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近年来,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被吸纳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20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6万人。 据介绍,北京、江苏、河南、海南、重庆、新疆等地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聘请了具有法律、医学、心理学、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民调解员127名。2020年,该中心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3万件,人均调解纠纷超过200余件,成为上海市响当当的调解工作品牌。 3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衣学义,来自青岛市崂山区的一位律师,同时也是崂山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 自2006年起,崂山区引入专业律师参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衣学义就开始参与其中。2012年,为解决崂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赔偿纠纷矛盾突出的问题,崂山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而生。每年,衣学义都会成功处理几十起道交事故赔偿纠纷,每一份入情入理的调解书都给当事人家庭带来温暖和慰藉。 近年来,崂山区司法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该区已建立起劳动仲裁、医患纠纷、物业管理、老龄纠纷等24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与传统矛盾纠纷相比,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通过联合召开会议、开展督导检查、纳入综治考评等形式,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 据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近4万个,其中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普遍建立,并不断向其他重点行业、专业领域拓展。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达150余万件,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纠纷数量增长很快,如上海已经占到全市调解纠纷总量的60%以上。 过去,医疗纠纷一度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现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已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每年有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以有效化解。全国医疗纠纷总量、涉医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医闹”问题大为减少。 4 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 2020年,受疫情影响,广州某服装商城生意不佳,租户要求商城减免3个月租金。因商城租户提出的诉求与商城的租金减免政策差距较大,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社区调委会等力量,成功化解800余名租户900多万元的涉疫减免租金纠纷。 这是白云区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格局的一个鲜活事例。近年来,白云区司法局大力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纵向完善以区调处办为中心、24个镇(街)调委会为线点、402个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点的“3”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横向拓展6个行业专业、38个企事业调委会,涵盖医疗卫生、婚姻家庭、物业管理、物流、批发市场等多个领域,构建“诉调、警调、访调”三调衔接联动体系,推动“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 2018年以前,司法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构改革后还负责指导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2019年,在首次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明确提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褚宸舸认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作用,在于通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力量,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从而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为完善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全国20多个省(区、市)出台意见,加强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访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组织,接受移送委托开展调解工作,有效缓解了法院、公安和信访等部门的工作压力。 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设立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近3万个。“十三五”期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接受有关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380万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65万件。 “有时候单纯靠法律不能解决的矛盾,靠调解反而能更顺利地实现事了人和。”同时,任建友也认为,“调解绝不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去和稀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依法、依理、依情去进行调解。” 任建友还在不断学习。她说:“每次给老百姓解决完一个案子,就很有成就感,心里特高兴。” 为人民调解,任建友将和全国的人民调解员一道,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链接 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0多万个,全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70多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20万件。 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20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6万人。 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近4万个。 全国共设立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近3万个。 (以上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 (光明日报记者 靳 昊)
2021-06-29【环球时报综合报道】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4日发表《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25日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该白皮书时称,中国的人权发展扎根本国土壤,服务本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权状况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无法否认这一点。 白皮书说,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的100年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谱写了人权文明新篇章。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赵立坚25日称,建党百年历史充分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人权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说明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走得通、走得好。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促进共同发展,坚定维护世界和平,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从这次新冠疫情在全球的暴发以及各国防治实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及在该理念下构建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钱锦宇认为,中国在人权发展过程中曾经或正在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因此对后者来说,中国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相较于西方的人权发展更具借鉴价值。(刘欣)
2021-06-29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自甘风险”制度,弥补了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对象必须是文体活动的参加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自甘风险”制度,为解决民事主体在其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因他人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的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制度的确立,丰富了侵权责任的内容,划定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自甘风险”制度的适用上,只有准确把握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才能正确发挥该制度的调整功能。 “自甘风险”的制度价值 “自甘风险”,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自己甘愿承担某种风险。将自己甘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与法律后果制度化,就是要明确行为人在其自愿参加具有某种风险的活动中因他人行为而造成损害时,不得追究他人的民事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之所以确立该制度,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很多活动都具有一定风险,但以“自甘风险”确定责任归属,还需要以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如医疗风险、高危作业风险等。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自甘风险”的活动为“文体活动”,其他具有风险的活动则不由“自甘风险”制度调整。 “自甘风险”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丰富了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侵权责任制度规制的范围不断扩大,侵害责任从过错责任发展到无过错责任,进而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尽管如此,仍不能完全满足衡平利益的社会需要。“自甘风险”制度的确立,弥补了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其二,突破了民法关于“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一般规则。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规定由致害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而“自甘风险”制度则规定致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转而由“自甘风险”者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其三,对致害人的过错考量作出明确限制。“自甘风险”制度并非不考虑致害人的过错,而是在可预见的行为风险之内不追究其责任,损害后果由受害人承担。但致害人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超出“自甘风险”所指的风险范围,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制度,致害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自甘风险”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一,风险活动必须是文体活动。这意味着除了文体活动,其他具有风险的活动不适用该制度。文体活动包括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指具有一定风险的表演性活动,如舞蹈、杂技、影视摄制等;体育活动,指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性活动,如球类、体操、举重、拳击、田径、登山等。其二,适用对象必须是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普通民事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进入活动场地而受到伤害的人均不适用该制度。其三,适用情形必须是因参加该活动的相对方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比赛中因相对方的犯规动作而受伤,则适用“自甘风险”制度;若因自己行为而受害,则不适用该制度。因自己动作不当而受伤属于伤者自己的行为,如同自己走路不慎摔伤一样,与他人行为无关,不符合“自甘风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故不适用该制度。其四,“自甘风险”仅限于活动相对方的一般过错所致的风险。所谓一般过错所致风险,指活动中相对方正常的、活动规则允许范围内的普通过失,如杂技表演中的托举失误、球类活动中的防守犯规等。若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到伤害,则超越了文体活动的一般风险,受害人仍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如篮球、足球等身体接触项目中的恶意伤人动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制度,针对的是普通民事主体参加的普通文体活动,比如朋友相约踢足球、学生分组打篮球等。如果是职业体育行为,职业运动员受职业比赛规则和职业保险制度保护,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国际、国内的重大赛事,如奥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等综合体育运动会以及锦标赛、杯赛等单项体育赛事,也不是普通民事主体参加的文体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而应适用赛事规则和保险制度。 适用“自甘风险”制度的个案分析 民法典生效后,某市两级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引起社会热议。一名68岁的老人在学生打篮球时横穿球场,被背身奔跑的某学生撞倒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3万元,该学生垫付0.6万元。经司法鉴定,老人伤情不构成伤残。此后,老人找该学生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上述学生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该学生打篮球时撞倒老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学校没有对球场加装围栏和设置安全标志,存在过失。因此,判决学生和学校均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学生和学校均无过错。老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学生打篮球时自己横穿球场有受伤的风险,其穿过球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遂适用“自甘风险”制度作出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两级法院的判决说理和法律适用均值得讨论。众所周知,篮球场是竞技体育场所,场上有激烈的身体对抗,这是一个常识。打球者会采用比日常更快、更强的跑、跳、投、传、抢等激烈动作,且活动者注意力集中在篮球上。对打球的学生而言,背身或侧身奔跑是篮球场上一个正常的动作,其不可能预见身后的异常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该学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有违常识的苛求。对学校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作为篮球场管理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观点正如二审法院改判时所言,篮球场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是醒目的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说明学校尽到了合理的设施设置义务。对于普通篮球场这样的开放型运动场所,只要学校尽到一般性管理义务即可,日常活动没必要凭票、凭证进场。即使安装有相对封闭的围栏,也有出入口,且没有必要设专人把守。篮球场作为专门的运动场所,其用途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如果要求学校必须在篮球场周围加装护栏和设置安全标志,甚至设专人把守,严禁非打球者入内,显然属于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群众体育活动的常识。因此,一审判决的说理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 二审法院改判由老人自担其责,学生和学校无责,结论是正确的。但是,选择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制度作出判决,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思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甘风险”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文体活动参加者”。该案中,“文体活动参加者”显然是打篮球的双方人员,并不包括老人。老人是该体育活动参加者之外的人,不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适用对象。二审法院以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为依据作出判决,相当于在司法个案中扩大了对条文中“文体活动参加者”含义的解释,与该条的立法本意不符。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二审法院应有更好的选择,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完全可以妥当解决问题。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有侵权行为;二是有损害结果;三是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四个要件缺其一便不构成侵权责任。该案并非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情形,而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因此应当以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衡量是非曲直。案件中,学生和学校均无过错,当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老人明知学生在进行激烈运动,仍不顾自身安全穿过球场,其有明显过错,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关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经过充分说理,证明学生和学校无过错,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有过错,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据此作出判决,不仅能得出学生和学校无责、婆婆自担其责的结论,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无瑕疵。 综上,“自甘风险”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对象必须是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此不能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需要准确适用法律,加强裁判说理的逻辑性、合理性,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21-06-26(孙湳奚,朱双战报道)5月17日,2025《环亚星声代》全国新人选拔首场活动在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内火热启幕,为全国音乐追梦者点亮了逐梦的第一盏灯塔。这场由环亚音乐、坤宝德传媒、国颂禾颐、声浪时代娱乐联合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与校团委倾力承办,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新媒体中心协同联动的音乐盛宴,不仅是一场才艺的竞技,更是一次青年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深度交融,为高校音乐生态注入蓬勃生机。 以梦为马,共筑音乐新生态 作为全国性音乐人才孵化平台,《环亚星声代》始终秉持“公平、开放、创新”的核心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怀揣音乐理想的青年搭建通往梦想的桥梁。活动自启动以来,迅速点燃了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内的音乐热情,吸引在校学子及往届校友踊跃参与。通过“青春西法大”公众号及校园海报的便捷报名通道,数百名选手以流行、摇滚、民谣等多元曲风,展现了当代大学生对音乐的热爱与创造力,诠释了“以音乐为语言,以青春为底色”的文化自信。 权威评审,护航音乐梦想 本场选拔赛评委阵容堪称“星光熠熠”:央视音乐频道表演嘉宾、中央音乐学院与中国音乐学院双料教资认证者王晶老师,以深厚的艺术造诣为选手提供专业指导;著名综艺选秀导演、环亚音乐排行榜颁奖盛典副主席李蓉女士,凭借敏锐的行业洞察力挖掘潜力新星;西安音乐学院王文瑜老师,则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助力校园音乐人才培养。三位评委从演唱技巧、舞台表现、情感张力等多维度综合评判,为赛事注入权威性与公信力。 青春交响,奏响时代强音 初赛现场,选手们以音符为笔、舞台为卷,将个人风采与时代精神熔铸成一首首青春之歌。从深情吟唱的民谣到热血激昂的摇滚,从流行旋律的创新演绎到原创作品的惊艳亮相,他们以音乐为纽带,传递青年群体的文化主张与价值追求,展现了新时代大学生“以艺载道、以声传情”的使命担当。通过连续两天的精彩比拼,最终晋级了51人,其中还有5位同学来自咱们陕西省警察学院。现场观众掌声雷动,线上线下互动热烈,共同见证了这场属于青年的音乐狂欢。(晋级名单详情请关注“国颂禾颐”公众号,现场视频请关注“环亚星声代”官方账号) 我唱你听,直播间热闹非凡 本次赛事首场直播成绩亮眼,观看人数轻松突破20000+,实时弹幕互动热烈,满屏的加油点赞刷爆直播间。屏幕内外热情同频,同学们现场热情鼓掌,粉丝们化身“云端亲友团”,在评论区疯狂打call,为这场音乐盛会注入澎湃活力。 匠心赋能,共绘美育新图景 特别鸣谢明星合作企业四川省巴中市光雾山5A级旅游景区对环亚星声代的大力支持;西安城科美业培训学校作为陕西赛区唯一指定妆造合作伙伴,以“缔造时尚美学,培养美业精英”为使命,为选手量身打造舞台形象。 星光不灭,梦想永续 《环亚星声代》西北政法大学专场的成功举办,是高校美育实践与音乐产业深度融合的生动注脚。未来,赛事将继续以音乐为载体,凝聚青年力量、激发文化创新,为新时代文艺事业培育更多兼具艺术素养与社会责任感的青年人才。让我们共同期待,从校园走出的新星们以音乐为翼,翱翔于更广阔的天地,成为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发展的时代弄潮儿! 【中国教育导报】2025《环亚星声代》燃情启幕西北政法大学--以青春之声共筑时代音乐华章 http://www.yzbln.com/news/77363-0.html
中国社会科学网西安讯(记者 陆航 实习记者 熊施锐)5月22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2025航空航天产业仲裁大会在西安召开。与会专家聚焦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背景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围绕仲裁制度创新、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法律前沿等议题展开探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低空经济法治研究院在大会上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航空航天产业是社会经济跃迁升级的行业指向标,是代表未来科技引领方向的聚合产业,是国家综合实力的标杆旗帜,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盾牌,更是代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探索未知世界、播撒文明火种的国际合作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我国航空航天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关键窗口期和黄金机遇期,但同时也伴随着行业纠纷的增多,亟待建立更专业、高效、安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持续提高航空航天仲裁能力的同时,深化研究,不断壮大航空航天智库。 航空业是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承载着联通世界、促进交往的使命,在资源全球化配置和跨国生产贸易中拥有特定优势,能促进全球市场有效联通和科技进步,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际民航组织前任秘书长柳芳表示,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加快“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因此,我们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航空仲裁的国际交流,抓紧培养复合型航天航空仲裁人才。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聚焦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提出要加强学科建设的引领作用,聚焦前沿国际法领域,构建面向未来的涉外法治知识体系和研究平台;要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探索“国际法+行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要拓展全球合作领域,依托各大科研平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推动航空航天领域仲裁的创新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争端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司长张月姣发表题为《国际仲裁沿革、现状与展望》的主旨演讲,系统梳理了国际争端解决的历史脉络。她表示,未来的航天仲裁专业性将不断增强,必须选聘兼具深厚法律素养与航空航天实务经验的仲裁员,并在仲裁程序规则设计中引入行业专家评估机制,提升程序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随后举办的圆桌讨论围绕“仲裁制度创新与航空争议仲裁实践的发展”“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低空经济争议的仲裁之路”“商业航天争议仲裁的前瞻与未来”三个议题展开,来自航空航天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律从业者就行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争议解决发展趋势和仲裁实务热点问题交换了观点,形成多元化的建设共识。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曾煜婷】 【中国社会科学网】推动航空航天仲裁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05/t20250523_5875395.shtml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7期)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范九利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一环。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作出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和实现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法学院校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育,重点从为谁教、谁来教、教什么、怎样教、教得怎么样等方面系统思考新时代法学实践教育的目标、主体、内容、方法、评价等问题,为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 一、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 第一,培养面向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人才培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能否坚持实践导向,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真正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第二,顺应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办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还滞后于实践。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只有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并且有效发挥积极作用,法治中国的愿景才能逐步变为现实。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第三,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断提高,对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加强法学实践教育,可以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从而提高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传统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关注度不够。《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明确规定:“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这意味着,法学院校应当实质性参与到法学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特别是校外实践教学。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全面提升新时代法学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有助于实现法学理论教育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使得法学专业学生不仅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也能够具备较强的法治实践能力。 二、打造一支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教师是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法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必须坚持以实践为导向,打造一支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更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理论素养。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需要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了根本遵循。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首先要求法学专业教师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基础上,夯实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中,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法学院校要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教师加强理论研究,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在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做到“两个结合”以及“两个借鉴”,即能够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法治中国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能够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第二,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与发展机制,强化法学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应当推动国内外法学院校交流合作,组织教师到国内外知名法学院进修或短期访问学习,定期举办高水平教学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及实务界专家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促进不同学科领域间的交叉融合。应当为法学专业教师安排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案例讨论、课题研究等形式,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等合作提供实地考察或者挂职锻炼的机会,提升法学专业教师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法学院校支持力度,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实践平台和实践机会。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并鼓励法学专业教师投身法治实践活动,为教师创造便利条件,设置专项基金资助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公益法律援助项目,支持并奖励从事政府委托课题研究、从事决策咨询研究、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或立法咨询等活动的教师。应当健全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双轨制法学教师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激励制度,对于在科研成果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改革、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多措并举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形成法学专业协同育人“共同体”。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吸纳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治人才组建多元化教学团队,通过专兼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支既精通法学理论又熟悉法律实务操作的教学队伍,参与课堂教学、案例研讨及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探索建立实务导师制度,特别是对于法科研究生培养,除了配备一位校内导师外,还应为其配备一名实务导师。 三、构建“三个课堂”有机联动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体系 法学教育的“三个课堂”各有侧重。“第一课堂”侧重理论教学,“第二课堂”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内实践活动,“第三课堂”要求学生走出校门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为确保法学教育内容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有机衔接,需要构建“三个课堂”有机联动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体系,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验,在学以致用中全面提升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一,开展案例教学和实务训练,驱动法学专业“第一课堂”变革。法学专业教师既要在课程教学中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精心设计模拟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学理论问题;又要重视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务课程,定期更新教学内容,确保所授知识的时效性和实用性。强化“第一课堂”课程思政建设,在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宪法法律权威,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学生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底线。 第二,组织多元化“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法学院校既要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深入调查研究,也要鼓励并协助学生在实习中了解法律职业实践情况。既要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比赛和法律辩论赛,也要搭建和拓展学生接触法治实践工作的平台,设立校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应用类学生社团等平台,让学生有机会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此外,为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要同涉外企业、国内外法学院校和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搭建涉外法治学习平台,支持学生参与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鼓励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训,组织学生参与国际性的法律知识竞赛,切实提高学生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探索完善“第三课堂”保障机制,促进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法学实践教育的“第三课堂”旨在为学生提供更为广泛且能够深入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法学院校应当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在线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非传统学习体验类的教学实践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法学创新创业比赛,参与或发起法律援助项目,鼓励学生在寒暑假参与社区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专门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技能提升的在线课程,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模拟法律实习场景,定期为学生举办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指导活动,实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融合运用多元化教学方法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仅要求法学教育内容与时俱进,而且要在教学方法上充分体现实践性和应用性,这既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法治人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第一,强化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要发挥好教学团队的作用,精心挑选案例,建设不同课程的教学案例库。教师在讲解案例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情本身,更要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应用于案例分析中,鼓励他们敢于对已有结论提出质疑观点,在案例分析中发展批判性思维,从而帮助学生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之间实现融会贯通。 第二,引导教师积极开展互动式教学改革。互动式教学强调教师在师生平等交流基础上,与学生加强互动,实现不同观点之间的交流、碰撞和融合,在激发教学双方主动性和探索性的过程中,有效提高教学效果。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应当发挥好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教师组织学生采用头脑风暴、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实践、调查、探索、分析、总结,让学生们能够更多参与到课程学习当中,让课堂“活”起来、“动”起来。 第三,加强线上线下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为提升法学教育教学质量、适应信息化教育发展趋势,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资源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线上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为此,法学教师需要做好相应的资源整合与开发工作,挖掘整合各类法律文献、案例研究、法律法规等资源。同时,可以结合法治建设实践开发互动式学习材料,比如使用音频、视频、动画等材料展示庭审过程,或者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创造“沉浸式”的模拟法庭体验等。 第四,鼓励教师积极运用翻转课堂教学法。翻转课堂是一种混合式教学模式,更加重视学生在课前学习的主动性,学生主要通过各类国家级、省级和校内线上教学资源的学习来发现和解决问题,课堂上根据教师的安排和引导,通过汇报、评论、讨论、辩论、模拟等方式实现知识的内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很强,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驱动,合理运用翻转课堂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度、积极性,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所授专业知识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深入研究哪些知识可以通过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五、建立健全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制度 坚持以实践为导向健全完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保障。要着重加强实践教学成效评估,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教育质量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等,有效提升法学实践教育质量。 第一,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侧重于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更加关注教学过程及其成效,对学生实际学习成效缺乏系统性监测与评估。可探索成立由法学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教育管理专家及法律实务界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围绕法学实践教育“三个课堂”实施的各个环节,从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基地、学生反馈、用人单位满意度、社会评价等方面,合理确定各项监测和评估指标,制定明确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办法,突出对法学实践教育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 第二,制定规范高效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程序。在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过程中,公开透明的评估过程可以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法学实践教育的状况。建议规范高效开展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流程、职责要求和具体期限,及时发布法学实践教育质量监测的相关信息,建立多渠道的师生沟通平台,广泛吸纳法学教师、法学学生、校友及用人单位等参与评估过程,接受校内外各方的监督,定期发布教学质量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此外,法学院校要规范自我评估、同行评议、学生反馈等评估程序,从多元的评估结论中获取有益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完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的运用机制。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结果不能只停留在报告阶段,而是要通过制度化手段推动其转化为改革法学实践教学、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满足法治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际行动。可探索建立“解读报告–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切实推动法学实践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法学院校既要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与沟通机制,在评估结束后立即向相关方提供详细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报告,搭建开放的沟通平台,确保利益相关者了解评估结果,允许各方就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又能够根据评估结果,准确识别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改进计划。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整改落实监督小组,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必然需要坚持实践导向,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与法治建设实践深度融合,推动新时代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确保学生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堪当时代重任。 【民主与法制周刊】范九利: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https://mp.weixin.qq.com/s/vyGzZywAoifL5Y7-eQKeLQ